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2)
2017-08-18 01:58
导读:另外,为了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出口商往往结成卡特尔协议,共同限制销量或提高价格。更有甚者,出口商直接与相应进口国生产商达成此类协议。在竞
另外,为了避免遭受反倾销指控,出口商往往结成卡特尔协议,共同限制销量或提高价格。更有甚者,出口商直接与相应进口国生产商达成此类协议。在竞争法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的情况下,一国竞争法仅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对领域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鞭长莫及。并且,出口国出于对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对出口卡特尔协议往往听之任之。这样,域外生产商就可以公然地滥用市场优势,扭曲国际竞争秩序,严重侵蚀多边贸易体制。
(三)价值取向的冲突
对不同的人的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满足或拒绝满足即为法律的价值取向。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被公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一般而言,任何一部法律均内含这四种基本价值,只是侧重点或价值取向不同而已。
《反倾销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这些法律所要抑制的是外国产品进口所导致的不公平,这里的不公平主要指由于低价进口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所造成的破坏性,表现在与倾销商品直接竞争的国内生产者由于价格上的劣势而被迫退出市场,相关行业受到损害。因此可以看出,《反倾销协议》首先要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公平。与《反倾销协议》不同,竞争法的首要维护的目标是市场的有效竞争。[4]竞争法协调竞争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对竞争各方的合法权益都给予平等的关注和保护,而不是偏重于某一方。换言之,《反倾销协议》所要追求的是个体正义,仅仅是对生产商的正义,而竞争法所要达到的是社会正义,不仅包括对生产商的正义,也包括对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正义。
《反倾销协议》认为,低价倾销会给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并由此引发国内工人失业、企业股东失去资本,进而导致了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破坏。《反倾销协议》可以通过抑制低价倾销来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竞争法通过消除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垄断行为,创制有效的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因而,总体而言,秩序是《反倾销协议》和竞争法所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二者所追求的秩序却不尽相同。《反倾销协议》所保护的秩序是局部的,仅限于受进口产品影响的行业;暂时的,具有强烈的功利性,是在遭受损失时采取的紧急措施。而竞争法所保护的秩序是整体的、长久的:着眼于整个市场,并由于对竞争的平等保护而可以实现持久的稳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反倾销协议》抵制出口国优势产品的竞争,为进口国企业提供保护,短期内可以促进进口国该产业的发展。但长期来看,对进口国该产业发展甚至整个产业结构的完善都是不利的。进口国企业如果以原有的技术条件仍然可以在国内市场上稳获高利,难免会丧失革新的动力。一个行业如此,整个行业则表现为产业结构的调整陷于停滞。所以,《反倾销协议》阻碍进口国产业结构的转换和技术进步,是无效率的。而竞争法通过促进竞争,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
《反倾销协议》仅为进口国企业提供经营机会,保护国内生产者的自由,剥夺了进口商的经营机会和内国消费者的选择权,剥夺了出口国生产者的自由。而竞争法着眼于竞争本身,赋予内国生产者、进口商、外国生产者平等的机会,并最终致力于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四)实际功效的冲突
维护公平竞争,使本国的相关产业免受倾销产品的损害,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赋予缔约国对倾销行为予以干预的权力并对这种权力加以规范的初衷。然而,现实情况是,反倾销法日益沦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各国施行反倾销法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保护自由竞争,而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5]保护贸易虽然在整体上和长远上对
世界经济发展不利,但如果把一国福利视为一个单位的话,保护主义则在很大程度上对该国有利,短期效应尤为明显。换言之,各国的反倾销法存在着先天的目的性缺陷。由于《反倾销协议》立足于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在实施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这种倾向。而且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条文本身对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规定带有很大程度的模糊性、不严格性,使得执行起来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这都为一国推行贸易保护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当现实的经济因素要求进行贸易保护时,反倾销就成为许多国家滥用的武器,与其原本的立法宗旨背离甚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