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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3)

2017-08-18 01:58
导读:国际贸易中,自由竞争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私人厂商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官方的贸易壁垒。反倾销的救济方式可能导致私人厂商的卡特尔协议,前文已经



国际贸易中,自由竞争的威胁来自两个方面:私人厂商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和官方的贸易壁垒。反倾销的救济方式可能导致私人厂商的卡特尔协议,前文已经论及。更为重要的是,反倾销很大程度上已沦为一国贸易保护的工具,形成新的贸易壁垒。而竞争法的实施致力于消除贸易壁垒,创制、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平、开放、自由的国际市场秩序。《反倾销协议》的实际功效与竞争法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协调


竞争法可以维护公正、自由的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并增进消费者福利,其正当性已经得到举世公认。反倾销法的合理性却遭受了普遍的质疑:各国反倾销法立足于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很大程度上已经沦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6]并导致了对竞争的严重扭曲。经济学上的表明,大多数的倾销行为具有正当的经济理由,作为商业战略可以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并带来经济福利最大化。仅仅“掠夺性定价”的倾销才会有损害经济之虞并应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而“掠夺性定价”恰恰是竞争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在制止不正当竞争、创制公平的市场秩序方面,竞争法较之反倾销法更有成效。因此,取消反倾销法,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上是解决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冲突的最佳选择。


然而,理论上的最佳并不意味在现实中能够行得通,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实践中困难重重,至少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单边模式,直接废除现行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各国以其各自的国内竞争法来规制“掠夺性定价”倾销行为;一是多边模式,制定统一的多边竞争规则来规制“掠夺性定价”倾销行为。现行各国竞争法基本上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单边模式,在立法和执法领域存在深刻的利益失衡与冲突。[7]各国竞争法所主张的公平竞争仅仅限于国内市场,欠缺对国际市场的考量。与反倾销法一样,各国竞争法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对损害本国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严格控制,而对损害国外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则网开一面。另外,虽然大多数国家在其内国竞争法中规定了域外效力,但这种效力却并不为他国所承认。这样,当出口国的“掠夺性定价”倾销行为给进口国造成损害时,进口国由于其竞争法不具有域外效力而对出口商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束手无策。“掠夺性定价”的倾销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外,由此给公平竞争和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损害未必会小于现行反倾销法的负面效应。而达成统一的竞争法多边规则存在诸多难点:[8]贸易政策束缚,竞争法统一可以推动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但贸易自由化只是各国共识的长远目标,现实中各国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大力推行贸易保护;南北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家竞争力悬殊,发展中国家不愿放弃保护本国企业和民族经济的竞争法;国家主权,竞争法的统一意味着一国立法和司法主权受到较以往更大程度的限制和束缚;以及各国竞争法理论基础与立法的差别,等等。因而,统一多边竞争法规则必将是漫长而艰难的。况且,反倾销仅在“掠夺性定价”方面与竞争法存在冲突,竞争法的内容广泛而复杂,达成竞争法统一规则远远超出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冲突的范围。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合理的选择。当今各国反倾销法都是依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制定。充分利用现有世贸组织体制所提供的谈判场所和谈判机制,通过各国磋商,修订现有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不合理规定,在协议中融入竞争法的条款。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条款的反倾销法在世界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性及其规则的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的国际统一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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