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2)
2017-08-18 06:49
导读:3、是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十余年的法律监督实践表明,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笼统规定,而应在宪法确
3、是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十余年的法律监督实践表明,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笼统规定,而应在宪法确立的法治精神指导下,与时俱进,逐步拓宽监督领域,增强监督实效。当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侧重于对业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法院生效裁判依法提出(提请)抗诉,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确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前已述及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矫治,既影响了国家法制的权威,也势必会影响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效果。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非法侵害时,果断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不仅可以彰显法制权威,而且是切实履行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践依据
我国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早见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但是199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仅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和民事检察监督实践日趋深入的今天,以抗诉为主要方式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践对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越发感到“苦无对策”。面对如此窘迫的现实,全国检察机关在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仅就我们省而言,1997至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6件,法院已作出判决12件,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近百万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显著。高检院已成立提起民事诉讼专题调研组,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立法建议作准备。可以预见,在下一轮我国民事法律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不仅是理所当然,而且也是势在必行的。况且,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在这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立法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称谓还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众说纷纭,但是有两点已达成广泛共识:一是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始终代表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二是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对民事诉讼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并由此派生出履行该职责所必须的各种权利。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基于它是某一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