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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

2017-08-18 06:4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法院职业化进程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法官助理制度
摘要:法院职业化进程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法官助理;必要性;司法权

司法权有自身运行的规律,法院职业化进程是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法治化进程的必要步骤。从法院现状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职业化的实质性步伐必须迈开,法官助理主持的审前程序是可供选择的抓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法院传统案件承办人制度的部分否定,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步骤。
一、法官助理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法院现有工作状态,是对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有力推动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志、技能、道德、地位和保障。对于困境中的法院职业化改革,法官助理制度的价值在于其能与中国法院的现状相适应,作为职业化改革重要的举措可以被率先应用,并为进一步的职业化改革进行铺垫。
(一)从基层法院的特点出发考证法官助理制度的作用
据统计,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审判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80%以上。因而“中国司法系统的基础是3 100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然而与上级法院相比较,基层法院最大的不同不在于案件和法官数量的庞大,下面的特点才是我们应该重点关注的。
1.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相对简单。这些案件案情不是很复杂,标的较小,适用法律难度不大。以江苏省为例,1999年到2004年的六年中,全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始终保持在80%左右,这个数据部分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一个法官目前每年审理的案件在130件左右,其中称得上复杂案件的数量约在5~10件之间,而且这些所谓的复杂案件中,大部分是事实认定的困难,而不是法律结论难以做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而这一特点的存在就使法官助理在基层法院有了更大的利用价值。首先据统计基层法院的调解和撤诉率达到了40%以上,某些法院甚至更高,这些案件通常是在未进行庭审的情况下终结的,法官助理在庭审前可以从事调解工作。其次案件的证据、双方的争议经过法官助理在庭审前的梳理,也使主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快速、准确认定相对较为简单的事实,并及时做出法律判断,从一些已试行法官助理的法院情况看,当庭宣判率达到了80%,这是未进行改革的法院所难以想象的。
2.基层法院处于审判体系的最底端,面对的是处于社会生活中各个层面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讼的利益往往关乎他们的切身利益,而他们通常欠缺法律知志,不懂得遵守法律程序,无诉讼技巧可言,这一特点尤其表现在基层法院的民一庭和人民法庭的工作中。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没有律师参与的,而且中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无论有无律师参与的案件,法院都是案件进程的主导力量,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整日忙于案件事务的处理,与当事人谈话,调查,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可以说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工作量大部分是体现在这些事务的处理上,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判断所牵涉的时间和精力则只占小部分。中国自古存在厌讼、耻讼的传统,我们政府过去甚至现在一直在宣传提倡的卷起裤角深入田间地头的人民法官形象也正是适用了诉讼当事人的这种需要。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发达国家和我国一些发达地区法官“坐堂问案”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至少目前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适用。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其相关的制度很多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有效运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所以法官助理完成审前程序中的勘查、调查、谈话等准备性工作,主审法官专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从而减轻了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减少主审法官与当事人的不必要接触,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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