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立法官助理的必要性(2)
2017-08-18 06:46
导读:综上,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多”、“简”、“繁”。正是这样的特点,基层法院改革的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综上,基层法院的工作特点,可以用三个字来概括,那就是“多”、“简”、“繁”。正是这样的特点,基层法院改革的方向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通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理的分工合作提高工作效率;(2)面对大量的简单案件,缩短审判流程,简化审判程序;(3)面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基层法院的司法环境,将大量的庭外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从而提高案件主审法官的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动性。
(二)从法院的审判流程角度考证法官助理的具体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现状,以下是一个案件进入法院系统之后通常会经历的一般流程,某些案件的审理流程可能更为复杂,又或者在立案后直接因撤诉、调解等原因而终止了,我们的研究只能以一般的流程状况为基础,并保证所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与案件处理的更简单或更复杂流程状况相协调。
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庭审查→受理,案件进入业务庭(业务庭人员到立案庭签收卷宗)→庭长审核分案到具体承办人→(诉讼保全)→书记员或者审判员发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证据、诉状(安排开庭时间)→接受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并送达给原告)→(管辖权问题的审理)→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交换)→开庭(再次开庭)→主审法院写出裁判文书→庭长审核、签发→书记员或审判人员盖章、送达→报审管部门结案→卷宗装订→当事人上诉、卷宗移送。从上面的流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法官助理制度有关的一些特点:
1.开庭审理和制作裁判文书是法院工作流程的核心,其他工作,尤其是审前程序更是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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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庭前的工作多为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庭审前的调查,证据收集、交换等可以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