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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价值构成及其对立统——军事法学价值(2)

2017-08-19 02:03
导读:另一方面,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固有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品质 现代法治是一个涵义十分广泛的系统概念,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标准

另一方面,法治精神是现代军事法固有的基本内容和内在品质

现代法治是一个涵义十分广泛的系统概念,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标准和基本原则。它植根于社会分工的复杂化、社会利益的多样化、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的多元化,以社会权力结构的本质性变迁为基础,以权利本位为主导,以追求自由与保障人权为宗旨,崇尚正义,注重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保护与个性的张扬。这些基本的精神程度不同地渗透于军事法之中:

法律属性是军事法的基本属性。尽管军事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具体行为规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军事法本身在产生方式外在规范、内在逻辑、运行程序、效力根据以及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作用等方面,均符合法律的一般性要求和特征,即军事法具有法律的基本属性。正因为如此,军事法才得以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概念和规则体系,超越军事秩序的一般限制而相对独立于军事秩序的其他领域,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传统,并进一步发展为一门科学。

法治是现代军事法的内在品质。我国军队的全面建设是在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进行的,势必受到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也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通过各种国家行为表现出来,反映到军事方面就是依法治军,通过依法治军来体现军事领域的法治,并以此来提高军队建设的水平。在依法治军过程中,法治的基本精神被贯彻于具体的军事法规范中,以特殊的调整方式和作用保障良好的军事秩序,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军队建设的应然要求和内容。

军事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十几年的理论研究中,关于军事法的地位问题已经取得了学界的共识,即“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P48)因而,必然在其调整对象的选择、调整方法的扬弃及调整作用的实现等方面,遵循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非一般秩序体系所应具有的法治品格,不能脱离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另辟蹊径。

共存并不能掩盖矛盾:军事秩序毕竟不属于现代法治的范畴,其具体制度难以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完全适应。现代法治也并不能全面实现军事秩序,有时甚至会干扰和影响军事秩序的正常运行。但冲突并不简单地阻碍军事法的发展,反而成为军事法突破军事秩序、现代法治绝对对等,实现理论创新的动力。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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