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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价值构成及其对立统——军事法学价值

2017-08-1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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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军事秩序和现代法治是我国军事法价值构成的两个主要要素,二者基于一定的政治基础、法律属性、历史渊源及互补作用而相互统一,又因相异的理论范畴、思维方式和法文化冲突而对立。对上述价值要素及联系的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是军事法学形成合理价值取向的基础。

关键词:军事法;军事秩序;现代法治;对立统一

价值取向的直接任务,就是在几种互不相同而又关联的价值内容之间作出选择或扬弃。军事法学要作出正确的价值选择,形成科学、明确的价值取向,就不能不先对军事法领域所存在的主要价值构成要素进行考察,并藉此推寻其内部固有的必然联系,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

利益和需要是一切价值存在的基础,以此界定军事领域内的价值内涵,其实质是国家军事利益与军队建设需要的内化和升华。军事利益和需要的全方位、多层次特性,又给军事领域注入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的价值内容,诸如军事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外交价值、科技价值、法治价值、审美价值和公共关系等等,都成为军事领域的内部运动及其与外部社会联系而产生的、与军事利益和需要相关的各种矛盾关系的价值折射。同样道理,军事法制的价值内容与意义也相当丰富,如巩固军队的稳定和提高战斗力、降低军事建设的经济成本、提高军事建设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军事建设的效能和树立军队的良好社会形象等,涉及军事、经济、法律、美学等多元价值领域,这些价值要素同时却非平行地存在,发挥着各不相同的作用。浓缩到军事法层面,军事与法就成为其价值构成的两个主要方面,集中表现在军事秩序与现代法以特殊的联系而共存于军事法之中,决定了军事法主要价值构成的双重性。

一方面,军事秩序是军事法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动力源泉

军事秩序,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遵守统一的行为规则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社会现象或情况。从运动和联系的观点看,军事秩序还应包括表面现象背后隐含的基本军事规律和各种具体军事制度及其运动等一系列综合因素。据此,作为社会现象或情况的“军事秩序”,正是在静态因素(规律和制度)与动态因素(规律和制度的运动)结合作用下产生、维持并外化为特殊的社会张力,从而影响和制约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并占据军事法价值构成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

军事法伴随军事秩序而产生。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出现导致部落之间频繁发生战争,这就需要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和调整日益复杂的军事社会关系,以维护军事领域内的特定秩序,奴隶制军事法应运而生。自此,军事法就深深地打上了军事秩序的烙印,任何类型或性质的军事法都以军事需要为存在基础、以军事利益为存在目的、以军事领域为存在空间。离开军事秩序,军事法将彻底失去其生存空间及意义。

军事秩序影响甚至决定军事法的发展。军事秩序对军事法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为其提供一个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制约和决定力量,影响和决定军事法的性质和发展。纵观军事法制发展史,军事法从奴隶社会的“临事制刑”到封建主义的军事法律体系,从传统军事法到现代军事法的转型,再从剥削阶级军事法到无产阶级军事法,每一次革命都无不受到不同军事制度的更迭的影响。虽然军事法对新与旧、先进与落后的军事秩序之间的更替,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来自军事法本身,其实质是反映和代表了相应新型、先进的军事秩序的要求,仍然源自军事秩序的变革。横看当今世界各国军事法,也无不与一国的基本军事需要、制度和实际相适应,深深地刻有本国军事秩序的印记。

军事法律制度是军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军事利益、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军事秩序,势必录求各种手段、设计各种制度,包括纪律制度、作战规则、领导体制等具体内容,它们在运动中所形成的系统的军事法律制度,也便成为军事秩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进而以整体的合力在维护军事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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