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比较研究 以美、德两国为中心 考察(1(4)
2017-08-19 06:04
导读:“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实际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的自我抑制。自马伯里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反复重申这一原则
“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实际上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的自我抑制。自马伯里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反复重申这一原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判断某一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的一套规则。在1962年的“选区重划第一案”中, 布伦南大法官(J.Brennan)认为涉及到政治问题的争议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通过明文显示,宪法把问题委托给平行的政府部门;或者在解决问题时,缺乏能被发现和易于控制的司法标准;或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初步决定非明确属于司法裁量权的政策;或假若法院从事独立决定,就必然对平行政府分支有欠尊重;或者存在非常需要,必须不加质疑地服从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或者不同政府分支对同一问题的多种意见将产生潜在的困扰。”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述基本上可概括为:第一,宪法是否已明确规定将此问题交给立法或行政部门处理;第二,是否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司法判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的一种,法院将会以政治问题为由拒绝审理此案。
然而,“政治问题”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使得抽象的标准在适用于具体的个案时,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难以作出判断。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重审“政治问题不予审查”的同时,也受理了大量的在我们看来明显属于“政治问题”的案件。例如2000年发生的美国总统大选争议案。 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庭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政治性”案件。如何看待“政治问题不予审查”与这些明显具有“政治性”的案件?
在现代法治国家,政治事务的“政治性”并不表明法院不能对其进行审查。例如选举,它显然属于“政治事务”,但是,选举又是一种严格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政治活动,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完全有法可依,因而具备“能被发现和易于控制的司法标准”,也没有证据表明宪法把这类问题已“委托给平行的政府部门”,或“假若法院从事独立决定,就必然对平行政府分支有欠尊重”。当选举结果存在疑问时,就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来作出判断,而法院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政治问题”的司法化,使得各国宪法法院管辖范围中的“政治性”案件占有越来越显著的位置,可以说,这是一国法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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