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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或发生争议时,有权通过选举诉讼获得司法救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深入,自然应当对关系公民重大政治权利的选民资格案件也要倍加关注。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诉案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非诉案件采用特殊案件审理模式进行审理。但是如果经过诉讼程序之后案件仍然得不到公正有效的审理,是不是作为特殊案件审理模式进行的选民资格案件就应该无奈于一审终审而终结呢?在此,本文就选民资格案件有限二审制作了简要的思考。
关键词选民资格 程序公正 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32-0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选民资格案件纳入特别程序,但是,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有人把特别程序直接纳入非讼程序的范畴,认为它是民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民资格的确认关系到公民参政权利的实现,为了使选举工作公正有序的进行,选举工作中的问题必须要有适当的纠正渠道解决公民的宪法权利争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及相应的审判程序,因此将这类案件放入民事特别程序审理,构成一类特殊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所争议的是选民名单有无错误以及有和错误的问题,至于某一公民有无选举权,应否剥夺或者恢复选举权的争议,不构成选民资格案件。《选举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