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考试立法(1)(3)
2017-08-24 01:04
导读:其次,考试领域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着考试的公平公正。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考试设置无法可依,考试设置机关及考试机构的职责不清,
其次,考试领域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着考试的公平公正。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考试设置无法可依,考试设置机关及考试机构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应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应有的保障;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正常考试秩序所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如对正在作弊的当事人搜身、收缴作弊工具等)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为考试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对考试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和应考人的作弊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惩戒的力度明显不足,造成考试作弊成本低,难以有效地遏止肆无忌惮的考试作弊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对散布虚假考试信息,通过作弊牟利等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危害考试公平原则和安全的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考试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工作不到位;对揭发检举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缺乏鼓励和奖励性规定;等等。据报载,2006年9月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河北省保定市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在街上散发了大量广告,声称只要交钱,保证可以通过考试;双方还可以签订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可以退款。据应考人介绍,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向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每位应考人收取2 400—3 400元不等。向报考执业医师的每位应考人收取4 500—5 500元不等;9月23日考试当天,按照该“中心”的要求,应考人来到位于保定师范专科学校附近的一个旅馆,每人领取了一个夹层中有磁片的钱包和一只微型耳机,并交500元押金。因为交了钱,不少应考人基本上没有看书。但是在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并没有如预期那样接收到答案,直到离考试结束还有10分钟时,才从耳机里听到一个声音:“枪手无法离场,请考生自己答题。”——因为本次考试纪律很严,不允许应考人提前交卷,雇佣的“枪手”没办法出场,答案自然就无法传进考场了。因此,超过1 000人的考试,有数百人交了白卷。考试结束后,应考人立即赶到了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却见到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打电话也无人接,遂报警[3]。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点:一是为数甚多的应考人抱着自己不学习,通过考试作弊过关的心理期待而趋之若鹜,形成考试诚信集体缺失;二是对祺佑考试培训中心的欺诈行为,考试前居然没有任何部门出面予以制止,也没有应考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律在这里出现了盲区。
第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国家考试法,各种国家级考试具体实施的依据仅仅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致使各考试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规章和实施规则中,对考试的管理、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等问题上,规定各异,各行其是,加之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在处罚力度的轻重掌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对于考试中“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考试试卷;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以及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7条第二款则规定“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二者的处罚规定竟有3年之差。另外,对同类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但又特别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这里显然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人处罚偏重。由于对同样的考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的不统一,对维护考试的公平和正常考试秩序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我国考试立法应当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