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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47-01
摘 要 保荐协议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委托合同。保荐人与被保荐人的民事关系体现在民事委托合同关系中,具体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将在文中详述。
关键词 保荐人 被保荐人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
一、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是建立在保荐协议基础上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
被保荐人是指与保荐人签订保荐协议,接受保荐人提供的保荐服务,依承销方式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申请股票、可转换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保荐人需要寻找有潜力、质地优良的企业来开展保荐业务,而那些急需上市进行融资或已经上市但需要更换保荐人的企业也渴望获得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保荐人来帮助自己实现融资目的。双方以平等的地位直接发生接触,进行双向选择。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荐人与被保荐人之间应该签订保荐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荐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聘任条款、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协助条款、保密条款、争议处理等内容。保荐协议订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由保荐人为被保荐人处理上市事务;保荐人在处理上市事务的过程中接受被保荐人的指示处理相关的事务,同时也需要运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等条件进行独立的处理,享有一定的裁量权;保荐人由于获得被保荐人的授权而亲自为授权人处理事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由此,保荐协议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委托合同。
二、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合同的缔结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经过若干阶段,合同成立后也存在生效与否的问题,由此有可能会出现由于保荐人的原因致使保荐协议无法生效的情况。此时保荐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给被保荐人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