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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2017-08-24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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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作为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是我国民法典阶段性立法的重要成果,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亮点,给我们指明了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方向。为了便于有效适用这些规定,笔者通过简要分析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合理性,进而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案件急速上升,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疗事业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立法现状是: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确认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和119 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立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54条至64条共11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弥足了这一欠缺,是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合理之处
  (一)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或者多元化
  现在各国的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都已经成为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的归责原则。并且对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呈现出新的趋势。首先,对免责的条件限制的越来越严格,并且对于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对于免责采取的严格限制的同时,并未将所有责任全部加诸到被告一方,一般各国采取规定减轻责任来平衡个中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的还坚持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实施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方式。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更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此同时,该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则原则的多样化首先使得责任归属法律依据明确,其次还保障了在各种不能预料的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避免单一肯定的归责原则体系下侵权人逃避推脱责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
  生命健康权是我们最重要的权利,医疗损害恰恰对这一权利最具有威胁,医疗实施不当很有可能剥夺一个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但是我们又不能因为这种潜在的危险讳疾忌医。那么谁该为这种承担这种风险,谁又应该享有医疗的决定权。曾经安乐死的决定权在美国引起立法上的巨大争议。如今涉及这类争议又来到我们面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并在告知对象和告知形式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告知对象的相对性。《侵权责任法》第55规定,医疗机构的告知说明的对象应该是患者本人。只有患者才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享有决定权,其他人没有这项权利。当患者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为自己做出决定时,可以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因此,家属的权利是患者无能力做出决定时的第二顺位权利。《侵权责任法》第56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项规定弥补了第55条的不足,保证患者能够及时、有效获得救治,最终也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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