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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作为一部规范侵权责任方面的基本法,是我国民法典阶段性立法的重要成果,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大亮点,给我们指明了处理医疗损害纠纷的方向。为了便于有效适用这些规定,笔者通过简要分析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合理性,进而对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案件急速上升,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然而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疗事业发展。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医疗损害纠纷的立法现状是: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确认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06和119 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立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54条至64条共11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弥足了这一欠缺,是立法上的一大完善。
一、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合理之处
(一)归责原则的多样化或者多元化
现在各国的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都已经成为侵权法的两大基本的归责原则。并且对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呈现出新的趋势。首先,对免责的条件限制的越来越严格,并且对于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对于免责采取的严格限制的同时,并未将所有责任全部加诸到被告一方,一般各国采取规定减轻责任来平衡个中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的还坚持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实施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方式。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更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此同时,该法第60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则原则的多样化首先使得责任归属法律依据明确,其次还保障了在各种不能预料的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避免单一肯定的归责原则体系下侵权人逃避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