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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我国侵权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现行法律中归责原则体系的合理性与不足,进而,以归责原则体系的配套规定为视角,有重点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整体完善。
关键词:交通事故 侵权 归责原则 完善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的现行规定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某些修改。修改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先推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也要承担至少百分之十赔偿责任,此即为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有一种例外免责情形,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方的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所引发,机动车一方可以对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