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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人权保护的今天,刑事被害人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应该得到最直接最充分的保护。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刑事被害人诸多权利,但仍存有不足。本文着重从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以期更好的完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诉讼权利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53-02
随着世界各国加强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也日益受到重视,尤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确立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制度。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举措就是明确地把被害人提到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这与同样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相比,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与被告人却不平衡。
一、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主要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备《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被害人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有关庭审阶段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向被告人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申请被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新的鉴定和勘验,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互相辩论等一系列权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5.申请再审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二)被害人所享有的专有诉讼权利
1.报案或控告的权利。被害人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
2.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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