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完善(2)
2017-08-24 04:53
导读:(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一,赋予被害人的诉权不完整。集中表现为上诉权和控诉权不完善,一方面司法机关只把被害人的报案、指控的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
第一,赋予被害人的诉权不完整。集中表现为上诉权和控诉权不完善,一方面司法机关只把被害人的报案、指控的犯罪事实作为刑事立案材料的一种来源,而并不要求被害人承担全部控诉职能。我国刑事案件遵循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控诉模式,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对起诉权有控制权。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不追诉犯罪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控诉权,但往往因搜集证据能力不足而无法实现。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在公诉案件中并没有独立的控诉地位,只是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从属地位而存在。而马克思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