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1)(2)
2017-08-26 04:01
导读:2. 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职工的利益。 现代社会讲究按劳分配,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体现为加工企业的职工按件计酬和销售企
2. 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职工的利益。 现代社会讲究按劳分配,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体现为加工企业的职工按件计酬和销售企业的职工按销售额或者销售利润提成工资。象前文所说,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造成债务人的停产停工,这将对加工企业按件计酬的职工的福利待遇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说这些职工福利待遇的减少的同时,其劳动时间与劳动量也在相对减少,加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存在,这些职工的生活不会到难以维持的地步,似乎还是合乎情理的,那么对于依靠销售提成为其工资来源的销售人员,他们的劳动是已经付出,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后,作为强势主体的债务人就可能以货物并没有真正销售出去、债权人对其支付货款纯粹是两个公司的事情与销售人员无关等种种事由为借口来拒绝向销售人员支付提成,作为弱势一方的销售人员很难取得其应得的劳动所得。
3.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导致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实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财富大大增多,为了刺激消费,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次连续调低存款利率,国务院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这些因素都促使或加快我国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可以说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卖方的竞争最为激烈,为了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企业在自己的营销方面的投入大大地增加,可以说为了能够签订一份
销售合同企业可能投入很多。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某份具体合同的当事人,其签订此合同的目的可能会与它的终极目标不相一致,比如某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的目的绝不会仅仅是为了获得其对销售商所享有的债权,更是为了通过销售商的销售渠道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消费者,扩大自己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使自己的品牌能够被更多的消费者所认知、认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这些都是要通过作为债务人的生产者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货物的债务来实现的,可以说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样是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由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则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很好的实现。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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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商标权平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