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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1)

2017-08-26 04:0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1)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
「摘要」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在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建立的社会背景下,商业的发展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此通说,笔者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深入分析,得出在商事领域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的结论。   「关键词」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债务承担合同是债务承担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参考文献一)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前段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针对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势而言,显然《民法通则》与理论界是一致的。尽管《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担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的转移。”(参考文献二)也就是说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笔者认为,对于债权人能否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要进行区别对待:在民事领域,债权人可以是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在商事领域,特别是以产品为标的物的债务,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因为在民事领域中,笔者的观点与通说相同,所以本文仅对商事领域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进行探讨。尽管我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已成为市场活动的最重要的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日益彰显,区别对待是十分必要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事实方面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作为国家意识的体现,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因此探讨法律问题必须紧密结合社会现实。在商事领域,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事实理由如下:  
1. 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会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的运作。  企业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所谓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参考文献三)企业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的法律形态,公司企业最为典型。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增大,生产流程加快,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变化,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其生产经营计划来运作。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后,一定会按照合同安排他的生产经营计划,以保证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则第三人可能随时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履行与原合同义务,这样无疑会出乎债务人的意料,打破其生产经营计划,造成存货积压,停产停工。  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之间的一项交易往往并不是两个企业之间的事情,而需要很多企业的共同协力来完成,因此一个合同之外会存在许多与其相关的合同,这些合同可以说是同呼吸共命运。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这就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他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诸如购买零配件、委托生产加工、仓储、运输之类的相关合同。在经济方面也许可以通过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补救,但因为企业不能要求精神损害,在这系列合同相对人心目中可能形成的债务人不守诚信的观念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失,将是难以弥补的。诚信是企业之本,失去诚信给债务人带来的也许会是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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