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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来源于西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本文介绍了我国与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对两者加以对比,进而取长补短,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字: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在内的,甚至还可以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改正错误等的救济制度的总称。这种制度对于及时排除行政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定,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中国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①在此之前,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了重大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一步到齐,行成了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访等方式多元化救济方式,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以及当今的国际潮流。、
(一)行政复议
在我国,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有:
1、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以选择为主,前置为例外。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复议机关上,省、部级行政机关可进行自我复议,国务院具有最终裁决权。这不但是为了不影响国务院工作,也是基于省级行政机关层级较高,办事质量也相对稳定的事实,较符合国情。
3、复议制度上,规定了自动受理制度。②《行政复议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