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之路上: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2)
2017-08-28 02:55
导读: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伴随着的司法产生而产生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其要求的方式、内容和强烈程度有所不
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伴随着的司法产生而产生的。只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群体和个人,其要求的方式、内容和强烈程度有所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调节方式也有所不同。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现为一种司法公正的理念,亦即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观可以分为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两种公正观的区别,固然与身份有关系,更多的与心态有关系。不同的公正观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调节方式。臣民的司法公正观是被动性的,以乞求的方式,通过他人(清官及君主)主持公道,辩明冤枉。公民的司法公正观是主动性的,以实现权利的方式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转变,有一个过渡时期,与社会形态的变更不完全吻合。一般作为一种思想的提出要先于社会形态的变更。最早提出有关公民的司法公正观的思想家,其身份往往是臣民。而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则要晚于社会形态的变化。在进入公民时代之后,其民众的司法公正观可能仍然属于臣民时代。要经过一个时期才能转为公民的司法公正观。在某些国家,其思想的提出及其社会要求的形成可能同时滞后于时代的变更。
一、臣民的公正观
古代中国为其代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最为典型的臣民司法公正观。在臣民时代,其特色是分为君主和臣民,并分为各种等级。许多国家在这一时代都制定有许多严密的相对完备的法律。君主通过这些法律来对臣民实行管理。尽管在立法上不同等级规定有不同的特权,以及许多不平等待遇,在多数的情况下,无论君主臣民都希望法律能够得以实施。这就为臣民的司法观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一般臣民、官吏、君主或多或少会有司法公正的要求。只是各自的心态不一样。君主有明君、昏君之分。官吏也有清官、贪官、庸官之别。同时所处环境的及环境的变化也会使人的心态发生变化。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就君主、官吏来说,司法公正的要求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出自于统治的需要。保持相对的司法公正,对其统治的稳固是极为重要的。民心向背,经常决定一个朝代统治的命运。保持司法公正,有取信于民,收拢人心,减少民怨的作用,而为君主以及效忠君主的官吏所重视。朝廷的稳固,对于服务君主的官吏也是很重要的。因而相对的司法公正,对于大多数官吏来说,也关系到自身的利益。贪官污吏的贪赃枉法,司法不公,会引起民怨、导致民变而危及君主的统治和其他官吏的利益。因而贪赃枉法虽然受害的是一般臣民,危及的却是朝廷。司法公正涉及君主统治的安危,而事关重大。当然不同的君主,不同的官吏对此的认识的差异,使各自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形成差异。即使同一君主、同一官吏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心态的情况下,其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有差异。其二是出自道德价值观念。有许多官吏具有为民作主、扬善惮恶的强烈价值观,使之在司法中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正廉明。但这种道德价值观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㈠一般臣民的司法公正观
在臣民时代,一般臣民的素质相对低下。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