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之路上: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
2017-08-28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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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臣民的公正观 ㈠一般臣民的司法公
目次
一、臣民的公正观
㈠一般臣民的司法公正观
㈡君主、官吏的司法公正观
二、公民的公正观
㈠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的特征
1、公正的内容
2、实现公正的方式
⑴司法公正的主体
⑵司法公正的调整方式
㈡从臣民公正观向公民公正观的过渡
1、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
2、依法治国理念的局限性及其提出的合理性
⑴局限性
⑵合理性
㈢公民的公正观
1、主体意识
⑴主体意识的含义
⑵判别主体意识的标准
⑶公民主体意识与司法机关主体意识的关系
2、权利意识
3、监督意识
司法公正已经走过漫长的道路,而仍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司法公正是通过对司法权力的保障和约束来实现的。只要司法权力得以有效的保障和约束,就能使司法达到适度的公正。一旦司法权力失去保障或约束,就可能出现司法不公。无论在臣民时代或在公民时代,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公正,也都会司法不公。司法公正的程度取决于对司法权力的保障和约束的程度。臣民时代的司法公正和公民时代的司法公正其实现的方式不同。在由臣民时代进入公民时代之初,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方式仍然有一定的惯性。这是由于臣民的司法公正观转变为公民的司法公正观需要一段过渡时期。在臣民时代,臣民只是司法公正的客体。其主体是清官和君主。而公民时代,公民既是司法公正的客体,也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公民时代司法公正与臣民时代司法公正最根本的分野。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谁,至关重要,关系到司法公正的性质。将对未来司法公正体制的建立起指导性作用。区分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实际上是要明确主体的区别。意义在于未来司法公正实现方式的确立。未来的司法公正应当是以公民为主体,并由此建立相应的司法体制以保证其实现。而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应完成司法公正观从臣民到公民的演变。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的区分,解决了三个问题,即继承、发展和过渡。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公民时代与臣民时代司法公正在内容方面的基本一致,以及在实现方式方面的根本区别,使司法公正有着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由于司法公正的继承性,公民时代能够利用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一些调整手段。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公民的监督可以借用君主监督的合理的成分,但体制的建立要有利于公民实行监督。把臣民祈求式的公正转变公民的争取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大发展。臣民因君主及清官的恩赐获得有限的公正。公民通过权利的实现而得到公正。臣民时代由君主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公民时代由公民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公民的监督是公民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同时,从臣民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有一个过渡时期,并且公民主体意识也是逐渐增强的,因而司法公正方式的转变需要有一定的过程。
司法公正观,并非公民时代所独有。在臣民时代就已有之。而且在臣民时代和公民时代其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范围大小略有不同。其根本区别在于其实现方式。臣民时代的司法公正是君主的恩赐,臣民只能祈求。公民时代的司法公正是公民权利的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因而臣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君主,由君主调节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公民,由公民调节司法的公正程度。从臣民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主要是一种心态的演变。这种心态的演变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完成这一演变,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形式的改变。公民的司法公正观的特征在于,要求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司法公正的义务。与臣民时代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君主的监督不同,公民时代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公民的监督。公民时代监督机构的建立,应与公民监督这一本质特征相适应。在司法公正观完成从臣民到公民的演变之后,相关的法律理念也将随之转变。依法治国,是一种法律理念。但它不能体现公民作为主体。这种理念仍然停留于臣民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