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书证真实性规则研究(2)

2017-08-28 03:20
导读: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里所涉及的“质证”,就是证据辩论主义的一种庭审方式,对书证的真实性进行质证,既涉及到对书证的形式要件提出质疑,也涉及到对书证的实质要件提出质疑。在审判实务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许多情形下对于案件事实的发生最为了解,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证明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发生的,而都提供了一些书证的复制件,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这些书证复制件在形式要件:并不存在争议,法官在审判上就应该视其为真实,而不得采取依职权干预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关书证的原始件。反之,即使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了经法院核对无异的书证复制件,那么在质证过程中,相对一方当事人亦可以该书证上的签名或者印章有瑕疵为由,要求提供书证复制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原始件,以便通过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来确定其形式要件上真实性。可见,在审判上,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以提供书证的复制件来达到其证明的目的,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方当事人就这种书证在形式要件上的质证态度,而不能够、也不应当取决于法院对该种证据在形式要件上的态度,这是由证据的辩论主义所决定的。另外,证据辩沦主义是法官产生自由心证以便形成内心确信的前提与基础。

  三、真实性与事实的区别

  真实性与事实是有本质区别的。必须明确,书证真实性的显示并不一定是其中包含的事实显示。比如一封信可能确是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所写,但其内容可能都是假的。从反面讲,书证真实性与刑法上的伪造证据是不同的。也就是,该证据即使是伪造的,如被认定为是原作者所作时,也应认定为书证真实成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四、真实性证明的方法

  书证真实性的证明是一种辅助事实。书证真实性的证明,可以使用证人,也可以对该书证的笔迹加以勘验核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列举了十项鉴识或辨认的实例,包括:(1)知情人的证言;(2)关于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审理者或专家证人所作的对比;(4)独特的特征以及诸如此类;(5)声音辨认;(6)电话交谈;(7)公共记录或者报告;(8)陈旧文件或者资料汇编;(9)程序或者系统;(10)规则规定的方法。当然规则同时也指出,并非是说鉴识或辨认的方法仅局限于此。对以上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可以将其归纳为三类:用直接证据证明,如上述的第一款;用间接证据来证明,如上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依据法律规则的规定,一些文书本身可分出真伪,或设定出真实性的先决条件,如上述的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法国《民事诉讼法》287条到292条,德国《民事诉讼法》441条

上一篇:司法公正之路上: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