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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促进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较之以前更进了一步。本文主要针对新《决定》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不足提出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46-01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正式实施到现在已近五年,期间对于促进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加强民主监督,减少司法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阻碍了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仍存在弊端
(一)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仍未具体的界定
《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参审的范围也作了规定,但哪些案件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
(二)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方式不利于实践操作
随机抽取的规定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是随机产生的陪审员很多时候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按时到庭参加审理活动;二是因陪审员产生的广泛性的特点,抽取的人民陪审员居住地点和需要参加的审判庭距离较远,造成陪审员时间、精力、金钱的浪费;三是对有些需要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的案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不能发挥其专业特长。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意识不强
很多陪审员不了解自己在陪审中的权利和义务,认为陪审员工作可有可无,把陪审工作看作是走过场,当法院发出邀请时,常以工作忙而推脱,即使到场陪审也不尽心尽力干好陪审工作,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