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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法律服务业面对入世后发达国家法律服务业的巨大冲击,如何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快速提高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日益成为中国司法界与法学界急需研究的课题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法律服务现状的分析,试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际法律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47-02
一、国际法律服务的内涵及特点
根据WTO对服务部门的分类,法律服务归属于专业服务。通常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性质的法律帮助活动。其含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服务泛指一切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关法律服务的活动。如律师、公证人员等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及公证活动。而狭义的法律服务则特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作为国际服务贸易一个组成部分的国际法律服务贸易,通常会取法律服务的狭义说法。即特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的法律帮助活动。因此,我们所谈及的法律服务贸易总是与一国的律师制度、律师业务密切相关。
国际法律服务与国内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服务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国际法律服务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非诉讼法律事务。国际法律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间经济交往活动有关,而在这些活动中有关诉讼的法律服务相对较少,大量的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包括仲裁活动等,通过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构成了当今国际法律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2.国际法律服务的发展与跨国间的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应成正相关。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跨国的国际投资活动的大规模进行所产生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的增长,大大促进了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
3.国际法律服务的大多数提供者是大型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于跨国的法律服务活动本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甚至不同的语言文化环境,其本身的复杂程度很高,因此对法律服务质量就有了很高的要求,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国际法律服务一般的事务所很难做到,所以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大型的律师事务所。
4.国际法律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多数是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国际法律服务贸易活动中的绝大多数是通过在服务输入国设立代表处或分所的形式,并通过派出的机构中的人员来提供法律服务的。
二、我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加入WTO后对其的影响
(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由于我国独特的历史政治背景,中国法律服务业走过了从恢复、重建到改革与发展的20多年历程,而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只不过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第一部规范律师行业的准则是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制度,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当时的律师还不是法律服务贸易意义上提供者,律师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人数和提供的法律服务领域也十分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律师人数有1989年的四万八千多人发展到今天的十几万人,增长了三倍多;律师业整体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其学历层次、知识结构高居各行业之首。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一个全球化和自由化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的法律服务业的现状是很难令人满意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小型所,平均每个律所仅有专业律师8名。律师的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尽管存在专业分工,但很难在律师执业中看到只进行专业代理的情况,大部分律师都是各类案件都会涉及的。而且大部分律师主要是从事传统的律师业务,真正能熟练运用外语、经贸及其他专业知识的外向型律师为数不多。这种律师人员结构不仅难以保证提供迅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难以与我国所占经贸地位和发展要求相匹配,而且更难以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律师所提供的国际法律服务相抗衡。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分所相比,中国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分所的情况有较大的差距,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只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