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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空落物致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与损害救济规制一直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众说纷纭,无一致词。本文认为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高空落物致害救济体系,文中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试在制度上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空落物 致害人不明 损害赔偿 侵权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55-0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水平飞速发展,不少地区均遇到了一定数量的高空落物致人致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数据表明,高空落物导致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除交通事故外最主要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理论的不成熟和法律的缺失,而且也缺乏科学的法律适用方法,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往往迥然不同,从而极大的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
高空落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侵权法上的一个真空是因为此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以后,常常不能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侵权行为法不是万能的,不应指望侵权行为法解决所有问题。当发生高空落物事件找不到责任人时,不应仅由侵权行为法来解决问题,不应追究无辜的众多业主的侵权责任。这实际上并未违背侵权行为法的原则和主旨,我们在贯彻执行法律时,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把道德、政治等法律外因素结合到法律当中来考虑,应使法治现状和国情相适应。笔者想要探讨一下从侵权行为法之外的角度解决高空落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合适途径,希望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一、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先刑后民的程序原则
致害人不明,是高空落物致人损害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最明显,也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此为高空落物致害案件引发巨大争议的原因所在。如果能够找到致害人,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也就不存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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