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摘要美国和法国分属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美国建立了以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则形成了以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来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两者无论是从成因、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和方式,还是从审查效力上都有明显差异。本文就美法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 司法机关 宪法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3-02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它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所谓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现今世界主要国家中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为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专门机构(主要是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
一、美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简介
1830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标志着违宪审查制度的诞生。美国实行以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美国的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系统,普通法院即可实施违宪审查。在美国,最高法院不但有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而且有依照它所解释的宪法来审查立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以及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的权力,可以对上述机关的行为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早期,基于增强联邦中央政府和联邦宪法的权威,违宪审查权带有明显的联邦主义痕迹。最高法院常利用此权力宣布州立法议会的法律违宪,以限制各州的权力,不断扩大联邦政府的权限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联邦政府的逐步强大,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逐步转向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人权的实现以及分权制衡的实现为其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