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几个问题
2017-08-30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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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这种新的信息传播形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们由此获得了一种新的生产与生活手段,互联网正在不断扩大的范围内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社会的发展产生着巨大的推进作用。互联网这种现代信息传播和交换“工具”,不仅给经营者、创作者和传播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对法律(包括司法)如何调整和规范网络环境下人们的行为方式,如何构建一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使新兴的网络信息产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几年来,我院在受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和司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坚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方针,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的条件下,不断摸索和总结处理这种新类型案件的经验,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
一、我院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1年4月,我院已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46件。其中1998年受理1件,1999年受理7件,2000年受理16件,今年截止到4月底已受理22件。从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类型看,其中著作权案件33件,占71.7%;商标权案件9件,占19.6%;不正当竞争案件4件,占8.7%.
我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受理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几年来,我院受理涉及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四月份的统计,几年来,我市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域名纠纷)120件,而我院受理的案件即为46件,占到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8%。
2、所受理的案件涉及问题类型多。从案件类型看,我院受理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从引发纠纷的行为方式和内容看,其中又包括了域名注册问题、将
音乐作品和文字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引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上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网站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问题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3、处理纠纷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多。由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是在互联网广泛发展前制定的,在处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如何适用法律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处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要涉及到权利主体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形式及如何保护问题、确定网站经营者(包括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审理案件中的证据形式和认定标准问题等。
二、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处理域名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截止目前,我院已受理涉及域名注册方面的纠纷13件。这些案件的特点表现为原告大多为国外著名跨国企业;这些企业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许多国家为其商品或服务注册了商标;其诉讼请求均为根据该企业的经营需要,要求获得已被他人在CNNIC注册的三级域名。如2000年6月我院审结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即是一例比较典型的域名注册纠纷案件。该案一审判决后,曾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原告英特艾基公司(系荷兰法人)在世界上2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150余家,主要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1983年,该公司经中国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中国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商标。该公司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香港等90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当原告准备在中国注册以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发现被告已在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cn”。原告认为被告抢注的域名构成对本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的公然仿冒,且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ikea.com.cn”域名。被告则辩称本公司注册的域名,系经中国政府授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依法审查注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注册的域名具有特定含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IKEA”的商标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29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表明其属于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一;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因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体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登录该域名下的网页便可以查询到与“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信息,从而提高了被告网站的访问率。被告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注册的“ikea.com.cn”域名无效,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