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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2)

2017-08-30 04:56
导读:2,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


  2,关于辩诉交易是否影响、损害公正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对公正有相当大的牺牲,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方面,程序上是对正当程序的牺牲,实体上在一定意义上使得公法转为私法。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公正是多层次的,有最高层次、较高层次、一般层次、较低层次、最低层次的公正,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引入辩诉交易,不能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但也有学者指出的,辩诉交易可能牺牲正义造成放纵或冤枉的忧虑是有道理的。应辩证地看,正义是多元性的,是开放性的,传统的正义观“有罪必罚”固然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辩诉交易使漫长的诉讼过程变为快速地处理,这也是公正。处罚虽轻但效果好,对于真诚悔罪的人、比较容易改造的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是好的,不是单纯的对正义的牺牲。并且认为,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实现不存在必然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时,可能产生的对于正义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有效地防止。

  3,关于辩诉交易与惩罚犯罪

  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应以最大限度地符合公诉利益为前提,而不是纯粹解决工作便利,不是单纯地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所以运用两类矛盾理论对待引入辩诉交易。应当区分严重犯罪与较轻犯罪,分别作为敌我矛盾与内部矛盾,辩诉交易解决的是内部矛盾。而且辩诉交易不会使犯罪逃脱惩罚,特别是证据不足、程序瑕疵的案件。因此,对于惩罚犯罪是有利的。

  4,关于辩诉交易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其身份是证人,没有申诉权以及直接起诉权,辩诉交易不可能也不要求征求被害人的同意,这是有缺陷的。但美国对被害人有特殊保护,有国家补偿,但也仅仅限于被害补偿。在我国,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当事人,如果不考虑被害人意见,难以接受,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此,引入辩诉交易必须考虑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应发挥作用,这是国情问题,由此辩诉交易必须有被害人的同意。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在操作上太难,被害人同意不应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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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刑事诉讼是“求真”还是解决纠纷的问题

  主流学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在于求真,在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辩诉交易无疑不是建立在求真的基础上,将导致放弃求真。肯定说则认为,刑事诉讼固然要求真,但同样要注意纠纷的解决,通过辩诉交易结案,诉讼各方均满意,也就根本完成了诉讼的任务。否则,一味求真,在求真不成时,必然导致纠纷的继续存在,申诉案件大量存在就有这方面的原因。

  三、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可行性

  1,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

  由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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