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2)
2017-08-30 05:13
导读:(9)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
(9)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或清除出党政组织。应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必须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等实行专政。
(10)对任何犯人都应废止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原则,即通过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11)在阶级消灭后,还需要有法庭,但其性质已经改变。
(12)参加倡议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二
以上讲的十二个方面基本上是毛泽东同志著作中直接关于法律的论述。但研究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除这些论述外,还应注意他的著作中关于哲学、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论述,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谈到法律,但对研究法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几个问题可作为例证。
例一,关于实事求是。这是一个通俗的哲学概念。“‘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这一概念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主要之点。《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将它称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一个基本方面。毛泽东同志在自己的许多著作中反复地阐释了这一概念。尽管他在作这种阐释时,一般并未直接谈到法律。但从实际出发或实事求是,是我们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刑、民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这一哲学概念在法制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显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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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关于政策和策略。这是毛泽东思想中具有独创性的理论之一。他曾反复地论证了党的政策和策略在革命斗争中的极端重要性,“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3):“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4);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根据政治形势、阶级关系及其变化来制定的。他还精辟地阐释了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总政策以及在各个方面工作的具体政策。他的著作中有关政策和策略方面的论述是极为丰富的,但一般也没有直接谈到法律问题。可是政策和策略对法律来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是因为党的政策一般来说对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而且还因为革命战争年代不同于现在。正如彭真同志不久前在首都新闻界人士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党、军队和群众,大家注意的是党的政策……那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政权,情况不同了。情况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必须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5)
例三,关于理论联系实际。毛泽东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着重阐述了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学风的必要性,并批评了当时党内的两种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中国共产党人只有在他们善于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善于应用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