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1)(5)
2017-08-30 06:42
导读:2. 综合决策是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利益主体多元化所必须 从人类发展的各个方面看,人类的总体利益协调和平衡虽然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但也仅仅
2. 综合决策是循环经济立法应对利益主体多元化所必须
从人类发展的各个方面看,人类的总体利益协调和平衡虽然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部分,但也仅仅只是一个部分。我们不能忘记的是,人类的总体利益不过是一个抽象的、具有理论意义上的概念,而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是由不同的人群所享有或者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从此种意义上讲,利益的主体结构直接决定了综合决策的需求。
现实中的经济、社会与环境不仅存在着冲突,而且冲突大多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由于主体的行为动机不同,利益需求当然也不可能相同。是发展经济优先还是保护环境优先?是社会发展优先还是经济增长优先?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选择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主体所要表达的利益诉求也是不同的,正是因为主体的多元化才更需要综合决策。只有将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协调,将其纳入秩序的轨道,才不至于因剧烈的利益冲突而引起社会的动荡。经济发展引发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演化成为社会问题是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事情,也是不综合决策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循环经济立法必须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纳入法制的范畴。
3. 综合决策是循环经济立法实现和谐价值所必须
在
政治学或
社会学意义上,决策就是在社会行为领域中对各种行动方案的选择。决策可大可小,既有公共决策与私人决策之分,也有单项决策与多元决策之别。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也是十分广泛的决策过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这里指的显然是公共决策——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运用公共权力所进行的选择,同时也是综合决策——是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社会三个子系统的不同规模和多目标的选择。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综合决策系统中,经济、环境、社会三个子系统既有和谐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其中经济的子系统对于环境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冲突也主要来自于人类的经济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如果和谐大于冲突,则社会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如果冲突大于和谐,或者说冲突不能得到及时的消除或缓解,则社会不能稳定地运行和前进(虽然短时期内不一定爆发大的动荡)。因此,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缓解这种冲突的一条途径,且是一条和平的和代价较小的途径。
4. 综合决策是循环经济立法与相关法律双向互动所必须
虽然从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关系看,经济活动居于关键的位置,各种经济决策往往会产生巨大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因此,人们一般总是认为环境受经济的影响要大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也更加注重在经济活动中将环境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通过各种内部化途径或者外部干预解决环境与经济的冲突问题,但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本质上是双向的、客观的。它不仅要求把对环境的考虑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之中,同时也要求在环境保护决策之中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客观条件。因此,对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给予全面的理解。从这种意义上讲,单纯强调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或者只强调环境保护而停止发展都不能真正体现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要求。
循环经济立法将综合决策预设为其基本功能,正是要为发展与环境的双向互动建立一种实施机制,而非以循环经济立法取代其他法律。在循环经济立法以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各种单独决策的法律。迄今,无论是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还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都制定了相对成熟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内也具有相应的功能,其中有些功能并不会因为建立循环经济所消失或改变,如民法的保障交易安全功能、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功能,等等。但是,这些法律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非综合决策的现状又必须改变。因此,需要一部新的以综合决策为主的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形成统一的决策原则、制度以及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促使人们改变决策理念和决策方法,以保证这种改变不因人而异。同时,也要通过立法过程中的制度衔接,将新的价值理念和功能传递给传统法律,或对传统法律进行修改,或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新的解释,以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向互动。其实,只要将循环经济立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系统的大背景下,得出这种结论也是必然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