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立法之定位(1)(6)
2017-08-30 06:42
导读:三、规范协同: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我们所说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包含着观念和技术两个方面。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性质、功能、目的的内心
三、规范协同: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我们所说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包含着观念和技术两个方面。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性质、功能、目的的内心认识,法律技术则是人们使法律发挥这些功能和实现这些目的的方法和技巧。法律观念告诉人们法律是什么和干什么,即目的和功能何在?而法律技术则回答怎样使法律实现其功能和目的。法律技术分为制度与方法两个层面。“法律制度……是人们根据内心的法观念所设计的进行法律活动的框架,它属于技术的普遍性方面。”(23) 由此可见,对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和功能的论证,只是完成了循环经济立法的观念问题,如何使这些观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说选择怎样的方法和路径来实现循环经济立法的观念,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法的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一旦目的和功能问题得到解决,它就成为循环经济立法的核心问题。这也是目前大多数研究都集中于制度层面的一个理由或者原因,笔者对这种研究现状表示理解,但并不赞成。(24)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笔者认为制度是一个技术问题,但这是从制度作为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言的,是指立法所采用的规范形式。而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度的选择过程却不仅仅是技术,它本身也是具有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25) 因为制度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离开了人类的实践活动,就不可能出现制度需求,也不可能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人类的行为从来都是社会性的行为,亦即群体性的社会互动,而制度是社会中不同的个人行为在合作、冲突、交换、竞争过程中不断被社会化的过程。在此,笔者主要从形式意义上来论证循环经济立法的制度定位。
迄今为止,法律制度的生成方式有两种:一是非自觉的创制方式;二是有意识的创制方式。与此相应,法律的创制方式也有两种:一是认同式——将人类自然成长的制度规范直接纳入法律的范畴;二是创立式——通过法律制度的创设引导人们的行为达到预定的秩序状态。循环经济作为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其制度生成不可能是或者更确切地说主要不是自发的,而是立法者有意识创立制度的过程。这样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新制度的运行重构社会关系,将人们的行为从非循环经济引导到循环经济的轨道上来,这便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任务。这样的法律制度创设,一方面对制度选择的价值判断和功能预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对制度的外在形式作出了限定。笔者以为,以和谐为价值判断标准、以综合决策为功能的中国循环经济立法应该是规范协同的制度体系,其制度定位应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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