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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死亡赔偿研究(中)(1)(4)

2017-08-31 03:05
导读:对于相关财产损失进行救济,其所遵循的是项目法定与实际损害赔偿(或者说赔偿实际损失)相结合的原则,此举明确了赔偿范围又统一了标准,可以实现


对于相关财产损失进行救济,其所遵循的是项目法定与实际损害赔偿(或者说赔偿实际损失)相结合的原则,此举明确了赔偿范围又统一了标准,可以实现对受害方相关财产损失的完全填补。法释 [2003]20号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规定:(1)医疗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计算;(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3)护理费:参照误工费或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按护理时间确定;(4)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不能住院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对以上相关财产损失,司法解释实行全部赔偿项目法定,但在计算标准上,有按照法定计算标准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有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计算的(如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等)。所以,相关财产损失的救济在坚持项目法定前提下,有法定计算标准的适用法定计算标准;没有法定计算标准的,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钱进行计算。这类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目前很少争议。对该类损失,有以下问题需要说明:

上述费用中,有些费用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一般而言,必然发生的是丧葬费;而医疗费等一系列费用是或然性费用,存在于非立即死亡的情形。丧葬费的赔偿是符合民族心理和个人情感的,[17]该项损害赔偿是对一种社会经验法则的遵从。[18]除丧葬费之外的或然性费用,因多发于非立即死亡的情形,且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多与侵害健康权相似,因此,一种观点对上述赔偿是对健康权还是对生命权的赔偿提出了质疑。[19]笔者认为,从侵害生命的自然过程分析,侵害健康权是包含于侵害生命权之内的,因此,侵害生命权的赔偿的制度设计类似于侵害健康权,是符合立法科学性的。从某种意义上看,日本学者提出的“极限概念说”有一定合理性。[20]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张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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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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