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1)(4)
2017-08-31 03:06
导读:二、托管的法理基础 (一)托管与信托的关系 1、信托的法律特征 有人认为,托管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信托和代理的规定,本文不敢苟同。信托是指委托人
二、托管的法理基础
(一)托管与信托的关系
1、信托的法律特征
有人认为,托管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信托和代理的规定,本文不敢苟同。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一旦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都归于同一个人所有,就不存在信托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制度与其它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是信托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信托的本质。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的设立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因为行使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从中取得信托利益,因此,其所承受的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就受益人而言,其不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基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为以下两点:(1)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即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列入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时,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2)信托财产的非强制性。委托人或受托人非因信托而产生的对外的债务不能如期归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2、托管与信托的区别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虽然信托和托管都是基于委托人对托管人(或受托人)的信任而建立的关系,但是托管和信托的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托管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和托管人与被托管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托管人是以托管工作组名义进行委托工作,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行使管理和处分权。(3)托管中的委托是行政权力的委托,而信托中的委托是财产的委托。
(二)托管和代理的关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民法中的代理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按照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这把代理与行纪活动区分开来。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托管与代理的区别
因此,从托管和代理概念和特征的探讨,我们不难得出托管和代理有以下区别(1)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托管人是以托管工作组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托管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代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3)委托人不同。托管中委托人是拥有行政权的证监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没有行政权。4、财产的所有者不同。托管中,托管财产属于被托管人;代理中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