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1)(5)
2017-08-31 03:06
导读:(三)小结 以上只是从形式上分析了托管与信托、托管与代理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很难看出托管的法理基础到底是信托还是代理。本人认为考察制度
(三)小结
以上只是从形式上分析了托管与信托、托管与代理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很难看出托管的法理基础到底是信托还是代理。本人认为考察制度法理基础,应该从设计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托管的直接目的是:1、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2、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顺利的进入清算关闭或破产程序。托管的本质目的是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信托目的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说不同种类的信托具体目的是不同的,如有的为了保全财产,有的为了使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说任何信托的目的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代理的目的是扩张主体的自治能力,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能力之扩张:借助代理人的能力,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延长其手足,而且可以延伸其意志。虽然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实现自己设定、变更、解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民事能力上却各有不同。当某一民事主体希望在同一时间完成不同空间或不同领域的交易活动时,其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代理人而为之,通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作为被代理人的民事主体才能够与多个相对人同时建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民事能力的扩张和延伸。2、民事能力之补充:民事能力之补充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制度之中。民法上的民事能力制度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正确而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他们的民事权利将因意思能力的欠缺而不能充分实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由于托管目的本质上是为了债权人、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托管的
目的更接近于信托目的,许多人把托管认为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因该注意到托管是行政行为,应该同时受到行政法的调节,这在后面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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