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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处于模糊的状态,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也给我国的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准确定位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对于更好的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人 当事人权利 诉讼地位
一、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无独立请求权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一)德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辅助参加人分为非独立辅助参加人和共同诉讼式辅助参加人。① 非独立辅助参加人既非当事人,亦非被支持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因自有权利以自己名义行使的第三人。根据规定,非独立辅助参加人可以作为证人被传讯,独立为陈述、否认或举证,在主要当事人缺席审判时,可以参加辩论,主要当事人还可以允许辅助参加人实际上单独进行全部诉讼等。可以看出,非独立辅助参加人虽非当事人却可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即不得实施与主要当事人相抵触的行为,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无效。比如不得变更、扩张、限制或撤回诉讼,认诺或者提起反诉或中间确认之(反)诉等。共同诉讼式辅助参加人不受上述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我国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法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法国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分为辅助参加和强制参加两种情况,辅助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的目的与行为均具有辅助性质,因此法院不能直接判其承担责任。这间接说明了其第三人既没有当事人的地位,也不享有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对于强制参加制度,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3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