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及其解决路径(2)
2017-08-31 05:14
导读:于是,问题则反映在司法团体内部结构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上,即本文得出的结论:司法团体内部在断定正当防卫问题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其关于事实与规范的
于是,问题则反映在司法团体内部结构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上,即本文得出的结论:司法团体内部在断定正当防卫问题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其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而其中,合法性讨论的核心是关于事实与规范的内在关系。因为,事实与规范关系的讨论是回答规范运作背后合法性存在的问题。
二、事实与规范的关系
童世骏教授在看待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时,认为事实与规范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客观事实与社会规范的关系;第二种类型存在于有关规范的推理和解释之中,即法律事实认定和相关法律规范确定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第三种类型是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一种更加内在的联系;第四种类型是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中所作的最主要的范畴区分,也即规则的被承认与规则的值得承认,前者表明事实性,后者表明有效性,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3]。
而目前值得重点探讨的是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因为,一种规范是否具有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是否能得到人们的遵守。而事实性与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情况就是人们是如何看待规范的实施,例如是否不得不遵守,是否是值得信任,或通过判断从而得出遵守和信任的结论。
而要协调好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事实性与有效性关系,重要的是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张力,即正确或准确的判断。因为,不能处理好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差距会出现中国传统规范失去协调法人与自然人的互动沟通能力,而出现合法性问题。因此,正如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那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