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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2)

2017-09-01 01:06
导读:当银行知道或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从事其他严重罪行时,就有义务向警方披露相关信息,客户不得因此而认为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当然,客户可以提出反诉,即

  当银行知道或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从事其他严重罪行时,就有义务向警方披露相关信息,客户不得因此而认为银行违反保密义务。当然,客户可以提出反诉,即银行在向警方披露客户信息前,违反其尽责义务,未能正确的进行银行内部调查①。
  同时,我们不能因为打击犯罪而忽视银行的保密义务,因为若不加以制约,则势必导致实际操作中带来的偏差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因而,寻求二者之间的制衡,以确立认定犯罪行为存在的合法证明方法和程序,避免错误推论和轻率的下结论,轻易侵犯客户信息。
  (四)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披露客户信息
  银行旨在保证资金安全和资产流动的基础上最大获利,常会因自身利益而向第三方披露客户信息。但英国的《银行准则》规定:除非经客户请求或同意,否则银行不能因经营的目的向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披露客户的相关信息;集团内部的信息交流更不能损害客户利益。而且,司法审判中,法院也一般会将银行利益和其他相关因素结合,只有当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披露的客户信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得到客户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时,这种披露才成为例外条款②。
  二、对健全我国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之启示
  (一)我国现有例外条款之缺陷
  我国立法没有对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做出直接规定,而是授权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比较松散。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行政监察法》第21条以及分散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证券法》等。
  由上,我国例外条款呈现出以下特点:
  (1)行使主体繁杂,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中国证监会、审计机关、及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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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例外规定都可归为法律的强制规定,却忽视例外条款的其他三项。从长远角度而言,显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我国的立法应对银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国际惯例多加重视。
  (3)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的操作性,不够全面和细化,无法有效保护客户利益。如某银行广东分行对于银行保管箱,查询、扣押保管箱内钱物的法律依据,银行协作义务的出处,查询检查保管箱的步骤、手续提出疑问。
  (二)构建完善我国例外条款
  对此,我国应完善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条款,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度和信息披露的程序。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点:
  1.明确银行的保密义务是一种相对义务,应对使用客户保密信息的主体、使用条件(实质及程序要件)、使用程序,以及是否再保密,如何再保密等做出统一规定。例如:在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协助方面,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统一规定须有狭义法律与行政法规授权,详细到整个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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