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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不同的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赔偿。本文结合国外各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情况比较,指出了我国在这项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违法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27-02
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空间
(一)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综观世界各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历史,行政赔偿制度基本都经历了从全面否定到充分肯定的发展过程。尤其是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人权保障和责任行政理念的不断提倡,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制定了专门的国家赔偿法,从而确立了各自的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随着现行宪法对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认可,引发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推动了1989年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的确立和1995年1日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制定。行政赔偿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几项: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