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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2017-09-01 03:0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刍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

【摘 要】:产品召回制度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年初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提供了参考,本文先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概念,分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不足,进而提出若
  干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上出现的产品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因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原因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风险也增大。由发达国家兴起的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风险事前救济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生产者责任意识、生产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目前各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定义都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可总括为:产品召回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之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并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共同存在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数量产品,通过发布公告和采取维修、更换、回收(或退赔)等具体方式消除产品缺陷的补救措施。产品召回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事前预防性。与普通民事责任要求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不同,产品召回要求只要产品生产商、消费者、使用者发现了个别缺陷产品损害或者有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情形,生产商、销售商就有义务召回该批次同类别产品;2、召回发起的主动性。与民事侵权诉讼中企业往往是被告,处于被动地位不同,产品召回实践中大多是由生产商主动发起,生产商、销售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以及避免损害发生后成本高昂的诉讼,一般在发现产品缺陷后会主动启动召回程序;3、保护对象广泛性。产品召回不只针对某一个别消费者或者产品,而是面向有缺陷产品的所有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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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立法层级过低,缺乏统一立法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在产品召回体系成熟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着较高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如在美国,有《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肉类产品保护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而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
  (二)缺陷产品认定标准不统一
  《产品质量法》中对缺陷认定采用了一般标准和强制标准的双重标准相结合,一般标准指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待,强制标准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标准与强制标准在一部法律中不统一,相互冲突,有的产品符合强制标准但仍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矛盾给现实召回的实现带来巨大麻烦。
  (三)主管机构过于集中
  我国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都规定召回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商品的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工作量很大,目前其由于行政效率偏低、专业性工作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已饱受批评。
  (四)召回程序模糊
  我国召回制度主要体现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之中,这些规定往往过于模糊,操作性不足,缺乏程序性规定,对召回的具体实施缺乏指导作用,导致我国产品召回更多的是以行政命令推动而不是程序性推动模式。
  (五)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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