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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侵权呼唤完善法制(2)

2017-09-02 01:58
导读:还有许多专家建议,要建立公正的 社会学 术职称评定机构,其人员不由本校(院、所)学者组成,而是由当地同一学科的其他学者所组成,机构的人员还

  还有许多专家建议,要建立公正的社会学术职称评定机构,其人员不由本校(院、所)学者组成,而是由当地同一学科的其他学者所组成,机构的人员还应该定时调整,以真正形成一个纯学术权威评审机构。

  对策:尽快出台学术规范 全面完善监管机制

  针对教学科研中的剽窃抄袭之风,许多高校、研究机构都在加强学术道德教育的同时,出台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大学关于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规定》,学校对有严重学术道德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校方称,近年来已有数名教师因此被解聘。

  教育部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剽窃抄袭行为的鉴别定性及行政处理,是个非常严肃、相当复杂、也相当棘手的问题,因为这会使涉案人从此斯文扫地、在人格和事业上一蹶不振。法院在审理涉嫌作品抄袭案时,通常也会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合议,慎重做出鉴定意见。他承认,因抄袭纠纷而闹到法院的案例毕竟是极少比例,多数情况下,单位会采取“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即便事情闹大了,也会首先考虑“内部处理”的方式。

  但由于法规制度和学术规范的缺陷,会使事实认定及处理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内部处理”即使结果是公正的,也可能会被公众认为是不公正的。今年6月,有人指责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某研究员撰写的一书有抄袭问题,所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否定了抄袭,认为存在“学术不规范问题”。结果舆论哗然,不少人质疑:“内部鉴定”是不是公正?会不会为非技术原因而对结果“内部掌控”?作为涉嫌人所属单位是否应该避嫌?

  学术抄袭浮夸问题难禁,其实暴露了宏观制度的缺陷:一是对学术成果的生产、发表、评价等各个环节没有统一严格的规范;二是案件处理时合理的仲裁机制的缺失。

  近期,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出台,有关人士介绍说,“制定学术规范”工作经过调研、起草、征询意见并完善,历时两年,并获得由99名高校领导和著名教授组成的委员会一致同意。针对目前学术界的一些突出问题,《规范》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规范》建议,各高校可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

  这一消息令人欣慰。但必须承认的是,相关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因为这部《规范》还只是高校学术活动的自律守则。

  知识产权报·王少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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