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1)(3)
2017-09-02 06:04
导读:四、权利滥用机能之考察 权利滥用禁止并非新进发展出来之法理,而系自罗马法以来,传统上以法律除去权利内容有不当结果之具体化表现。但此一法理
四、权利滥用机能之考察
权利滥用禁止并非新进发展出来之法理,而系自罗马法以来,传统上以法律除去权利内容有不当结果之具体化表现。但此一法理,如同诚信原则之法理以及一般法律条款,易被滥用,且具有侵害法安定性之危险。关于此一问题,吾人探究其法理之现实机能,以阻止学说之滥用,殊有其必要。兹谨就个人看法,胪陈权利滥用禁止之机能类型如下:
1.侵权行为机能:即依权利滥用禁止法理,使某种权利之行使,构成不法侵权行为,而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出租人依法强制执行承租人拆屋还地(租地建屋场合),对于承租人之建筑物任意加以破坏,致使材料价值减少;或工厂排泄亚硫酸危害邻地之农
作物;或其他合法行为造成私害(privatenuisance)或公害(publicnuisance)之场合等,本来系单纯的有无侵权行为之问题,但侵权行为依"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184条之规定,须具有不法之要素,然而上述例子有时系合法行为之行使,很难以不法条件用侵权行为加以处理,但就损害他人一点言,为公平计,以不公平事由,断定权利人之权利滥用,则甚容易,故将不法要素转化为权利滥用,而构成侵权行为,使不法之概念扩张,包含权利滥用,此对于所有权之界限划分,具有法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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