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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合议庭与法院内部监督(2)

2017-09-03 01:45
导读:1鄙霞斗ㄔ憾韵录斗ㄔ航行的监督,包括:(1)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的程序性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


  1鄙霞斗ㄔ憾韵录斗ㄔ航行的监督,包括:(1)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判活动进行的程序性监督。(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的非程序性的个案监督,例如上级法院主动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请示汇报等制度。

  2狈ㄔ耗诓康募喽剑即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和监察部门、审监部门对本院人员的监督。包括(1)院长依再审程序对本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交审委会决定再审的活动。(2)具体案件向院长、庭长汇报、审批制度。(3)审委会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活动。(4)纪检部门对本院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5)审判监督庭依再审程序对本院错判的案件进行的纠正活动。

  根据监督的内容还可以把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活动分为两类:

  1倍陨笈谢疃的监督。对案件的监督主要指对案件的公正性的监督,它不仅包括对实体公正的监督,也包括对程序公正的监督,其监督的标准是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则依照程序予以纠正。

  2倍陨笈腥嗽钡募喽健V阜ㄔ耗诓烤哂行姓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包括院长、庭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对审判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的监督,有些学者也将其称作“行政监督”现行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保证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其中的一部分制度已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尤其是不适应审判权下放对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中械姆ㄔ耗诓考喽交制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

  (1)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非程序性监督,是建立在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定位于上下级关系而不是监督关系的基础上的,其弊端有二:第一,违背了审判独立原则。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进行请示、汇报,使得两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在二审前既以达成一致,使二审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这样既损害了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也损害了二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使二审终审实际上变成了一审终审。第二,个别法院及法官,把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作为一种分散责任的手段,也损害了法官权责一致的原则。

  (2)审委会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也不符合独立审判原则。目前,我省各级法院虽然都改革了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和审委会处理案件制度,扩大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力范围,但仍然部分保留了院长、庭长和审委会处理案件的权力。院长、庭长是法官的上级领导,而审委会成员也多是法院的各级行政领导,因此,院长、庭长、审委会决定案件,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不仅违背了法官独立审判原则,造成“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同时由于它的审理过程处于不公开状态,当事人也无法申请回避,因此也不符合公开审判原则和回避制度。

  2敝厥潞蠹喽剑轻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原有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在监督时重点放在事后监督方面。如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程序提起再审,对违法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事后监督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虽然对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挽回当事人的损失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应当看到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痹诙园讣的监督方面,重实体问题的监督,轻程序问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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