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网络版权之精神权利及其表现(2)
2017-09-03 05:44
导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迎接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解决网络传输受保护作品与表演及录音制 品的法律问题制定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唱片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迎接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解决网络传输受保护作品与表演及录音制 品的法律问题制定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WCT和WPPT虽 然没有关于精神权利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两个条约明确规定保护精神权利,要求缔约方适 用《伯尔尼公约》中的精神权利条款。根据作者权传统,享有精神权利的主要是作者,表演 者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十分有限。多媒体技术使录制在唱片上的表演能够被随心所欲地改变, 而数字传输技术可使改变过的表演在计算机网络上广泛传播。因此,表演者担心其表演的完 整性将会受到损害,主张保持表演完整性,反对未经许可改变表演。对此,WPPT要求对现场 表演者或者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提供精神权利保护。这些表演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精 神权利类似,但是又不完全相同,在“表演的使用可省略提到表演者的情形”下,不适用指 明表演者身份的要求。关于作者的精神权利,《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①不受作 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 ,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 他 一切损害的权利。②根据以上第一款给予作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至少保留到作者经济权利 期满为止,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之。但在批准或加入本 公约文本时,其法律中未包括有保证在作者死后保护以上第一款承认的全部权利的各国,有 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③为保障本条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补 救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版权及邻接权人的精神权利需要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不仅是为了版权及邻接权人的利益 ,也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精神权利是对作者智力劳动的承认,是整个社会对作者劳动给予的 精神上的报答。精神上的权利有时是比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推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