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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初探(1)(3)

2017-09-04 01:30
导读:尽管如此,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明显落后于欧洲和美洲⑩。在目前所达成的区贸协定主要是双边贸易协定,这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有:首先,相互分割的

尽管如此,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明显落后于欧洲和美洲⑩。在目前所达成的区贸协定主要是双边贸易协定,这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有:首先,相互分割的双边贸易优惠难以使东亚地区整体上的互补优势得以充分发挥(11)。其次,这些双边贸易协定在范围和职能上相互重叠或者冲突,给政府的执行带来困难。再次,这种零散和复杂的双边贸易协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不同标准,要求企业不断调整原有生产方式,来适应新的进出口规则(特别是原产地规则),由此可能导致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和竞争力的削弱[3](P60)。最后,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使其区内成员的贸易优惠高于区外成员,从而对东亚国家或地区向该地区的出口造成歧视性负面影响,而东亚地区能够用来对抗并抵消上述负面影响的手段有限。
笔者认为,东亚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政治制度差异较大,或隐或现的“冷战思维”,领导或主导地位存在竞争,以及一些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悬而未决等,都是东亚开展区域贸易合作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障碍。然而,以维护和维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为纽带,东亚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携手开创东亚区域贸易合作的新局面。目前,在东亚各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都不同程度地发出了加强区域贸易合作的呼吁,甚至初步提出了建立“东亚共同体”的主张(12)。我们赞成这一主张,并认为在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是通往“东亚共同体”彼岸的重要方式和必经的桥梁。
三、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一)结构和涵盖范围
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的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争端解决、组织条款以及杂项条款等。
自由贸易协定具体调整哪些领域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仅仅包括货物贸易领域(13),也可以包括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其中具体领域另酌);也可以从单纯的贸易合作发展到包括环境保护、资源、通讯、信息技术、技术转让、人力资源培训等广泛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合作。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敏感产业的贸易壁垒的取消晚于非敏感产业障碍的取消;工业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广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其他产业视具体情况另酌。可以在协定中申明实现地区和平稳定和社会发展等政治目标,但一般不应考虑在贸易协定中订立所谓的“政治性条款”,如“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构成双方合作的基础”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二)货物贸易条款
关于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货物在以“优惠待遇”身份进入成员的市场后,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国内法律法规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
关于关税取消。以WTO 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税保护原则”,即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但作为区域贸易的重要法律形式,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特点往往就是在特定领域,尤其在货物贸易领域完全取消关税(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所以,上述条款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当然,在完全取消关税义务下也应注意:首先,取消一般不可能是即刻的,而是逐步实现的,这就需要由缔约各方谈判达成取消关税的时间表;其次,存在若干例外事项。
关于非关税措施。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非关税措施,但应符合WTO 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应规定特别要求,如“透明度要求”和“最低贸易扭曲要求”等。
关于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目录及按目录逐项确定的税率一起构成一国海关税则的主体。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为实施关税降低或取消以及海关进出口统计,需要对缔约各方的货物分类目录进行统一。在国际社会中,为统一各国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目录,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50年旧目录的基础上,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货物名录与编码协调制度》。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用这一国际统一货物目录。
关于海关估价。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不正当的海关估价方式可以使其关税降低或取消承诺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必要订立公平、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现行国际性海关估价制度有两大体系:一是海关合作理事会1950年《货物海关估价公约》。二是WTO《海关估价协议》。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以一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即货物的“正常价格”为海关估价依据,而后者采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海关估价规则。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应采用《海关估价协议》的海关估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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