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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力图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实践,对《土地管理法》所确定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三种途径(协商、行政裁决和诉讼)各自的特点及其局限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土地纠纷 解决途径
0 引言
土地纠纷的处理有不同的方式,但不外乎以下两种,一是由当事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二是由第三方介入通过调解、仲裁、处理和诉讼解决等。
1 协商处理及其局限性
所谓协商,是指在争议发生时,由当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就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土地权利人对土地享有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可以享有相应的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所以对于土地权属纠纷,财产权利人当然可以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与争议对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解决双方的纠纷,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体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作为一种私法上的处分行为,协商解决必须符合平等、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任何强迫都会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或者所达成的协议无效。
协商解决和调解两种方式本身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第一,土地权属纠纷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因为,从前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问题是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当事人对这个原因导致的权利归属问题可能不能达成统一,协商解决或调解的成功性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协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土地权属纠纷经常涉及政府的土地权属管理行为。在协商解决或调解的过程中会出现当事方在解决自己的权益问题时针对政府管理行为的争议,如一方或双方指出政府在土地登记中存在瑕疵,损害其权益。这种争议是不可能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的。第三,协商解决存在着不稳定性。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能不会签订协议,或者虽然签订有协议,但没有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当一方反悔时,协商解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 行政途径及其局限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