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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由此形成了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体系。从中国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编排组合等问题入手,对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予以探讨,明确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并给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宪法文本;宪法修正案;完善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5-0119-02
宪法文本,作为囊括有关宪法内容的一种载体,其在成文法国家和不成文法国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按照中国著名学者郑贤君的观点,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一般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文本则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而前者的宪法文本又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文本仅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1]。为避免出现宪法文本界定的混淆不清,本文在探讨中国现有宪法文本的过程中均采用此狭义说,即主要考察中国现有的宪法典及其宪法修正案。
一、中国现有的宪法文本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国于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此宪法的制定也被部分学者称之为中国制宪权的唯一一次运用。此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该宪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分别形成了1975年宪法文本、1978年宪法文本和中国现有的1982年宪法文本。在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的二十多年过程中,中国先后又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部宪法修正案,以上构成了中国宪法文本的一种新的模式,即由1982年现行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通过的四部宪法修正案构成的宪法文本模式。
利用宪法修正案来修改宪法的这种方式源自于美国,而当时为我们所采用主要基于:1)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文本变化太过频繁,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宪法文本的这种不断变动不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维护宪法的权威;2)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实行为我们寻求宪法的稳定性提供了一个成功范例。在美国实行宪法修正案后的二百多年里,其宪法原文一直未发生变动,也没有重新颁布新的宪法文本。此外,中国采用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实践也表明,宪法修正案的实施改变了中国宪法文本不断更迭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宪法应有的稳定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中国现有宪法文本存在的问题
尽管宪法修正案的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稳定、维护宪法的权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目前中国使用的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来看,这些宪法文本之间以及在适用这些文本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主要包括:
(一)宪法原文与宪法修正案编排组合格式不一
查看中国目前出版的宪法文本,1982年宪法原文与其后的宪法修正案的组合呈现出多种形式。如200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1982年宪法原文、宪法修正案置于前,将按照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文本置于后同时刊出;200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单行本则将按照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文本放置于前,将1982年宪法原文和宪法修正案置于后同时刊出;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将1982年宪法原文和修正案作为宪法正本,将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宪法文本作为附录;2001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宪法中英文对照单行本将1982年宪法原文置于前,后另起一页附上第一批通过的修正案,然后又再起一页附上第二批通过的修正案,其余的依次类推等[2]。
(二)宪法原文与宪法修正案受重视程度不一,宪法修正案法的规范性尚未真正确立
宪法修正案作为中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有着与宪法一样的法律效力,我们在援引宪法的同时也可直接援引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但从某些具体的宪法条文表述来看,宪法修正案似乎失去了其应有的规范性。现举以下数例予以说明:1)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