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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代片面开端了以东方法标准为底本的国度制定法与中国固有法标准之间的抵触与交融,至今这一Issue(问题)一直是学界的探讨热点。就探讨办法而言,晚近学者们的研究由微观层面的剖析转而关心微观层面的运作,其中一个重点是司法机构运转进程中的抵触与交融。但是,由于民国法院档案中,大理院、司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档案保管较为完好,基层法院的档案则因战乱和政权更迭大多缺失,故目前此类探讨大多以民国时代的最高司法机关为探讨对象,较少触及基层法院。
而位置立法的绝对独立意义和对中心的离心倾向,更为突出地表现在位置法规对中心制定法的分明变通和悍然躲避。其中,有些位置法规的变通水平和影响领域十分可观。因而,仅仅关心最高司法机关的活动并不能表现全国领域内某类案件审讯的个性。于是,笔者在浙江省龙泉市档案局珍藏的《民国法院民刑档案室案卷》(共17411卷,时刻跨度大致是1914 - 1949年)中复制了两百多份祭田案卷,其中大局部案件以调停方式结案,另无数十份案卷中的判决书保管完好。这些判决书重要由龙泉县政府或龙泉位置法院制造,也有局部案卷中保管了本案的二审或三审讯决书。本文拟以祭田纠纷这一极具中国特点的案件类型做为调查的标本,经过对其审讯根据的剖析,从一个微观的角度察看民国时代基层司法机关在中西法律磨合进程中的做法及其特点。
经过对龙泉法院档案中祭田案件判决书的研读,笔者以为,面对成文法标准的缺失,龙泉县的法官联合判例、成文法、官方习气、法理、条理等根据对祭田纠纷作出判决,其判决根据的选择比拟灵敏。
一、龙泉祭田案例判决根据的实证剖析
笔者在龙泉档案局查找了民国不一同期制造的45起祭田案件判决书,上面对这些判决书以案由、案号、裁判根据为序加以说明。判决书中所显示的裁判根据列表解释如下:
1.毛世璥控毛裕銡霸种祭田;民国二年六月十八日龙泉县公署民事堂谕;条理:查租种田地须得全部人之答应,斯为适法行为。
2.练从亮等诉张方禄等祭田纠葛;民国五年五月八日龙泉县公署民事堂谕;条理:张姓所执退契与练姓所执源流买契土名不符,确系张姓混占。
3.王延圣诉王延星等祭田承继纠葛;民国七年龙泉县公署第七号民事堂谕;条理:证言系属虚假,不能以为有用。
4.谢宜标诉谢宜俊、谢宜宝承继祭产纠葛;龙泉县公署民国八年九月廿五日民事堂谕;条理:俟有合法承袭之人继立过后出借承继人自管。
5.叶良兴诉叶启立等立嗣争祭纠葛;龙泉县政府八年第一零八号民事堂谕;条理:系尤权源之奖励,只是临时保管之性质。
6.陈义恒诉龚开通、陈礼达、陈高荣祭田纠葛;龙泉县公署民国八年六月十一日民事堂谕;现行有用之清例:异姓乱宗法律所不供认。
7杨寿荣诉杨四佑等祭产纠葛;龙泉县公署八年八月十四日民事堂谕;条理:原告等将此盈余三十元抽出一半五房平分,唯有十五元复原告,并将田贴与吕正斌。贴批失效。
8.沈大树诉沈大标、沈大高、沈大烈祭田纠葛;龙泉县公署民国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民事堂谕;道理:(被告主张)核与现实上尚近平允。
9.张方贤诉张五妹、张永坤祭田纠葛;龙泉县知事公署中华民国十一年十月二十壹日民事堂谕;道理:其契系于两次起诉时暂时投税,殊滋疑实;现实理由诡托别人名义函寄前来,益可见该张五妹等非宅心黑暗之人。
10.季良仪诉季良仁祭田纠葛;中华民国十一年七月廿八日判决;条理:应轮祭田当然存在,此以法理言也,况丧葬资费更应取于嗣产,此以事理言也。
11.杨金发诉杨水泉承继及祭田涉讼;龙泉县公署民国十三年度民字第二十八号判决书;现行律:平凡天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
12.张世球等诉张世瑛等办祭纠葛;龙泉县公署民国十五年九月廿三日判决(案号模糊);族例:吊祭已成为老例,均载明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