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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不少障碍。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及其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的优势,决定它应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具有理论的依据和法律实践的支持,但还需解决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起诉范围和诉讼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地位;起诉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18-0157-02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伴而生的环境问题也不断涌现、环境纠纷日益增加。如何完善现有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更好的保护环境,已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因此,探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构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困境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公益,在认为环境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公众向法院起诉环境侵害人,请求判令停止正在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的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环境侵害和原告资格认定有关的特殊诉讼方式,它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如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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