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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反腐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指导意义、反腐公约的要求与当前预防工作现状之比较、反腐公约与当前预防工作的结合点等问题。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公约 预防犯罪 预防工作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29-02
一、反腐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指导意义
(一)反腐公约将推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按照国际法的一般规定,条约一旦生效,各缔约国就应诚实履行条约的法律义务,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义务则是由内国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在其内国适用条约。国际公约在内国的适用一般存在三种模式:一是转化,即每一个国际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对国内适用;二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中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一个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三是效混合式,即兼采转化和纳入两种方式。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也存在国内立法机关通过国内立法适用国际公约的情况,如一般通过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逐步予以完善。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共15个部门,于2004年4月组成了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公约的利弊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如何相衔接的方案,并体现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原则,凡是涉及反腐败工作大局的重要事项,要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对待,重大问题请示中央;二是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反腐败经验;三是要坚持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的原则,体现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反腐公约内容在我国适用,将使公约规范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促进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现有规范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