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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检察权的性质之争历来众说纷纭,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我国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首先有其宪法根据,同时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
关键词:检察权;性质之争;法律监督权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4-0190-02
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论题。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不一,必然会影响到我国检察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等。因此,检察权的性质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制度实践价值。
一、检察权的性质之争
当前对检察权性质的见解,我国学界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四种观点[1]。
(一)司法权说
这是我国的通说。该学说认为,检察机关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机构体系,其检察权来源于宪法和权力机关的授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是平行设置的,是我国的两大司法机关,检察官的地位和职责近似于法官,所以检察官也应归类于国家的司法官员[2]。以此类推,检察权应属于司法权的一种表现方式。
(二)行政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是一种以国家主动追究干预的方式运行的行政权。如龙宗智先生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