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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关键词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盗窃罪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91-01
案例:某厂矿排岩车间排弃的废物与周围高地自然形成一个山坡状料堆,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牟某、张某、宋某等人于某日夜,从该料堆爬入该厂矿盗窃堆放在排岩车间内的废旧设备,将盗来废钢铁顺着该料堆推下去,并藏于料堆附近的耕地旁。在几名犯罪嫌疑人取赃的时候被巡逻至此的警察发现而取走赃物。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大致有接触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论点,但目前通说采失控说,即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即为犯罪既遂。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讲,要正确认定这一标准,就要科学地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备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体上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即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为手段,非法使该财物脱离事主的控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只有上述四个要件完全具备才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一、何为